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2、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2、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