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流程是怎樣的

證人是指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非當事人。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證人退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