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一審包括:
1、起訴。
2、開庭審理(其中具體有宣佈開庭、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等程序)
3、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二)二審包括:
1、立案。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其中具體有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等程序)
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對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但申訴不影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