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如下:

一、受理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受理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二、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三、偵查

對於已經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同意後進行。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偵查取證外,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調查,然後由檢察人員對有關證據材料加以審覈並簽註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