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的過程是怎樣

開庭審理的過程是怎樣

法院開庭的程序一般主要分爲以下:

第一步,由書記員覈對雙方信息,宣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第二步,法官入庭,由書記員向法官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第三步,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後宣佈某某人民法院現在開庭。簡單介紹審判人員構成情況,告知雙方訴訟權利義務,並徵詢是否申請回避。

第四步,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一般按照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第五步,法庭調查結束後,審判長宣佈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法律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第六步,法庭辯論結束後,由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進行最後陳述。審判長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七步,審判長宣佈休庭敲擊法槌,宣佈休庭前法官可能會詢問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願意,則可馬上製作調解協議書,並讓雙方進行簽字確認。若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討論,可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