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不定期房屋租賃

如何認定不定期房屋租賃

認定不定期房屋租賃應具備條件是: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對於不定期租賃,由於沒有時間限制,法律才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僅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而且承租人也有權隨時解除,從而隨時終止租賃關係。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沒有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又不能確定租賃期限。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後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期限。

3、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合同的期限約定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但合同爲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