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怎麼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三)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四)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