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的;(四)被鑑定爲危險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