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危害性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危害性有哪些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爭;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

3、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