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爲:
(2)商業賄賂行爲;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爲;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
(6)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爲;
(7)公用企業或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爲;
(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爲;
(9)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爲;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爲;
(11)串通投標招標行爲。
【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