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行爲1、虛假標識行爲;2、虛假宣傳行爲。(二)限制競爭行爲1、濫用優勢地位行爲;2、濫用行政權利行爲。(三)不當交易行爲1、商業賄賂行爲;2、虧本銷售行爲。如欺騙性價格、歧視性價格、協議控制價格等,傾銷行爲。【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