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正當競爭怎麼處罰

對不正當競爭怎麼處罰

針對不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爲,設置了不同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爲。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