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未鑑定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工傷未鑑定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工傷未鑑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遭受工傷,沒有依法申請工傷鑑定,單位在職工工傷鑑定期間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