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能與單位以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