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賦役制度有哪些

明朝的賦役制度有哪些

明朝初年的賦稅制度十分繁雜,當時的賦稅以糧爲主,銀絹爲輔,分夏秋兩季徵收。此外,還規定農民要服各種徭役,並交納特殊的土貢等等。

後來明朝中期開始實行“一條鞭法”,其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徵銀,官爲分解,僱役應付。”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徵總爲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徵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

實行這種辦法,解除了無地農民勞役負擔,提高了有田農民農耕積極性,穩定了農業生產。同時,把徭役改爲徵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給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沒有土地的工商業者可以不納丁銀,促進了工商業的發展。“一條鞭法”的推行,使明政府的歲入有了顯著的增加,財政經濟狀況也有不少改善。國庫儲備的糧食多達1300多萬石,可供五六年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