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科舉制度

明朝的科舉制度

明代科舉考試,分爲四個步驟:第一步爲每三年各府、州、縣考選其俊秀諸生,認爲有應鄉試資格的,送之於省,稱爲“郡試”,又稱“小考”;第二步在各省會舉行,叫做“鄉試”,中式者爲“舉人”;第三步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稱爲“會試”;第四步會試中試者,天子親自在朝廷策試,稱“廷試”,亦稱“殿試”。殿試取中者叫做“進士”。殿試分一、二、三甲發榜以爲名第之次:第一甲僅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