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列舉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大致上繼承元朝行政區劃,其一級地方行政區分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別掌管行政、司法與軍事等三種治權,防止地方權力集中。布政司通稱省,底下依序有道、府與縣。道是明朝特別設置介於省和府、縣之間的行政單位,分爲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府原爲元朝的路,以稅糧多寡爲劃分標準。糧廿萬石以上爲上府。廿萬以下十萬以上爲中府,十萬以下爲下府。軍事區劃有衛、所兩制。明代宗、明英宗時設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撫與管理軍事的總督,地位在布政司與都司之上。爲限制巡撫與總督的權力,又設有都御史制衡之。明朝最後有140府,193州,1138縣,493衛,359所。明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漢族建立的統一封建政權。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在應天稱帝,改元洪武,建立明朝。1421年明成祖朱棣遷都順天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