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賦役合併;役入田畝;納銀代役。
1、把田賦、力役和其他各種名目雜稅合編爲一條,統一按田畝覈算徵收,原來按戶丁徵役的辦法一併改爲攤入(實際執行過程中並未全部攤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畝規定一定比例,部分併入田畝攤派);
2、一概由官府徵銀僱役,基本上演變爲固定的丁銀,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3、除蘇、鬆、杭、嘉、湖地區仍徵收本色漕糧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田賦一概改收折色銀;
4、簡化徵收手續,取消裏甲徵收的層次,直接由官府折辦收解。
影響: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1、納銀代役——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鬆弛;
2、賦役徵銀(部分)——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3、有利於消除徵稅中的不合理現象,同時簡化了徵稅手續,減少了地方官員漁利百姓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