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分類

簡述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分類

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分類根據《民法通則》可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和無民事行爲能力。

年滿18週歲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此外,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年滿10週歲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對於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民事行爲欠缺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爲後果的患癡呆症的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