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哪些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哪些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的是:1、無法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2、八週歲以上、能夠辨認自己行爲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以上人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