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爲能力監護人有哪些

無民事行爲能力監護人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