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如何劃分

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如何劃分

民事行爲能力的含義簡稱“行爲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爲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

其中18週歲以上成年人與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主要生活來源的爲完全能力人;

8週歲以上不足18週歲的未成年人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與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