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區別: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

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的相對無效狀態,有效與無效取決於第三人的追認或善意相對人的撤銷;

無效合同的效力處於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狀態,所謂確定無效是指無效狀態不可改變,無法補救,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經成立就無效。當然無效是指無須任何人主張,也無須法院和仲裁機關宣告就無效。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應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使得合同有效或無效;

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就本來無效,且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法院和仲裁機關還可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

4、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

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