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類型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類型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爲無效的合同。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爲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

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