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什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