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所以其效力要等待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一般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以下四種:一、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二、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