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行爲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行政確認行爲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行政確認行爲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1)職權性,即行政確認行爲是由法律規定與認可的行政主體依職權的認定,是有權認定行爲。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發生交通事故由其處理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認定。

對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權限範圍內的重要職責之一,行使法定認定權。

(2)法律適用性,即行政確認行爲的判斷與結論是在法律標準依據下作出的,它與行政處罰行爲、行政強制行爲是一樣的,都屬於執法行爲。

(3)反映事實的客觀性,行政確認行爲反映事實本身的客觀情況,是對客觀發生的事實與現象的認識與判斷。

(4)結果確認性,這是行政確認行爲最主要的特點,它根據客觀事實,確定責任人及對結果承擔責任的大小,因此,交通事故認定行爲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爲。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