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2)行政法律關係具有不對等性。(3)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有關法律規範事先加以規定。(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經常具有重合性。(5)行政法律關係引起的爭議,大多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解決。【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爲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