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是行政機關嗎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是行政機關嗎

行政機關是可以作爲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