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行政機關如何舉證

行政訴訟中的行政機關如何舉證

行政機關屬於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