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規定爲,《行政訴訟法》第34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