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人要遵循的規定有: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爲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覈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覈實的,視爲委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