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就借貸糾紛案件來說,關於舉證責任,須明確以下問題:

1、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爲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爲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爲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2、債務人的舉證責任:

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