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特徵:1、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2、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3、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