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權有什麼不同

留置權和質權有什麼不同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僅爲動產。

4、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纔可以實現。

5、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七條: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