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民事行爲的含義

無效民事行爲的含義

無效民事行爲指欠缺法律行爲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爲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爲。《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自始無效,自行爲開始起發生,該行爲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也是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爲,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