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民事行爲如何認定

無效的民事行爲如何認定

無效民事行爲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爲,嚴重欠缺民事行爲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絕對、確定、當然、永久地不按照行爲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