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爲的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爲的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爲。

認定條件:

首先,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爲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爲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爲。

其次,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爲具備了逃逸。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