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怎樣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下列行爲認定爲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逃離事故現場的。

2、認爲自己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有下列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