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土地閒置三年應如何處理

政府徵收土地閒置三年應如何處理

政府徵收土地閒置三年的處理方式是:

可以主張恢復耕種,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