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土地徵收中的義務有:1,徵地前確認義務,2,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徵地異議申請聽證的義務3,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批覆結果知情的義務【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14條規定:在徵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