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1、社會保險記錄。2、工資發放記錄。3、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表。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5、考勤卡。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