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1)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2)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