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有哪些證據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有哪些證據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前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故準備證據也要根據以上因素確定。但爲了“直觀”認定及根據審判實踐等,我國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可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情形,那麼包括但不限於證人在內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可。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