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哪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有下列證據:

1、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如悔過書。

2、證明對方存在家暴的證據。如驗傷證明。

3、證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

4、證明對方存在吸毒、賭博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