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的傳來證據有哪些

民事證據的傳來證據有哪些

傳來證據不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