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開發商交房的時間

如何認定開發商交房的時間

開發商交房的時間以項目建設完成爲準,包括建築主體完工並進行四方驗收(拿到竣工驗收備案表),小區道路、綠化、通訊、水、電、燃氣、採暖等市政配套工程完工,物業進行預先驗收,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後,通知業主收房,開發商進入交房階段。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