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從性質上而言屬於履行遲延。履行遲延指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給付爲可能,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未爲給付。
構成履行遲延,應符合下述要件:
一是存在有效的債務;
二是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三是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的事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