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爲、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爲才能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總則》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