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破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企業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

(一)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是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爲。

(二)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是有害行爲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三)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存在有基於被撤銷行爲而實際獲益的人。

(四)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就無償行爲而言,破產債務人主觀上要有惡意。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